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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治・国際関係数据库
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東京大学東洋文化研究所

[文件名称] 修好條規附錄

[地点] 漢城
[日期] 1876年8月24日
[出处] 舊條約彙纂 第三卷(朝鮮及琉球之部)
[备註] 
[全文] 

開國四百八十五年七月初六日於漢城蓋印

日本國政府曩遣特命全權辨理大臣陸軍中將兼參議開拓長官黑田清隆特命副全權辨理大臣議官井上馨詣朝鮮國政府派大官判中樞府事申櫶副大官都摠府副摠管尹滋承會同于江華府日本曆明治九年二月廿六日朝鮮曆丙子年二月初二日協議妥辨互相調印今照其修好條規第十一款旨趣日本國政府委任理事官外務大丞宮本小一詣朝鮮國京城朝鮮國政府委任講修官議政府堂上趙寅熙會同擬議其所定立條款開列于左

第一款

各港口駐留日本國人民管理官於朝鮮國沿海地日本國諸船致敗緊急得告地方官經過該地沿路

第二款

使臣及管理官所發之文移書信郵致費銀事後辨償或雇人民專差各從其便

第三款

在議定朝鮮國通商各口日本國人民之租賃地基居住者須與地主商議以定其額屬官地者納租與朝鮮國人民同如夫釜山草梁項日本舘從前設有守門設門從今廢撤一依新定程限立標界上他二港口亦照此例

第四款

嗣後於釜山港口日本國人民可得間行道路里程自埠頭起筭東西南北直徑十里(朝鮮里法)為定至於東萊府中一處特為徃來於此里程內日本國人民隨意間行可得賣買土宐及日本國物產

第五款

在議定朝鮮國各口日本國人民可得賃雇朝鮮國人民若朝鮮國人民得其政府之允准來於日本國亦無礙

第六款

在議定朝鮮國各口日本國人民如病故可得撰適宐之地以埋葬一依草梁遠近為之

第七款

日本國人民可得用本國現行諸貨幣與朝鮮國人民所有物交換朝鮮國人民用其交換之日本國諸貨幣以得買日本國所產之諸貨物以是在朝鮮國指定諸口則可得人民互相通用

朝鮮國銅貨幣日本國人民得使用運輸之事兩國人民敢有私鑄錢貨者各用國律

第八款

朝鮮國人民所買得於日本國人民貨物或其贈遺之各物隨意使用無妨

第九款

從修好條規第七款所載有日本國測量船放小船測量朝鮮國沿海或際風雨或潮退不能歸本船該處里正安接近地人家如有需用物品自官辦給追後計償

第十款

朝鮮國未曾與海外諸國通信而日本則異于此修好經年所締盟有友誼嗣後諸國船舶為風波所窘迫漂到沿邊地方則朝鮮國人民湏於理無不愛恤之該漂民望送還于其本國朝鮮國政府遞致各港口日本國管理官送還于本國

第十一款

右十款章程及通商規則共有與修好條規同一權理兩國政府可遵行之無敢有違然而此各欵中若兩國人民於交際貿易實踐有認頓為障碍不可不釐革則兩國政府速作議案前一年報知之以協議改立

大日本國紀元二千五百三十六年明治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理事官外務大丞 宮本小一印

大朝鮮國開國四百八十五年丙子七月初六日

講修官議政府堂上 趙寅熙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