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和日本」数据库(代表 田中明彦)
日本政治·国际关系数据库
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

[文件名称]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互不侵犯条约

[地点] 莫斯科
[日期] 1970年8月12日
[出处] 国际条约集1969-1971年,419-420页.
[备註] 
[全文]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极愿为巩固欧洲与世界和平和安全作出贡献,深信各国间基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和平合作,符合于各国的强烈愿望和国际和平的普遍利益,认识到两国过去协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1955年9月13日签订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协定,也已为采取旨在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两国相互关系的新的重要步骤创造了有利条件。

  希望以条约的形式表示它们决心为两国的利益来增进和扩大彼此间的合作,包括经济关系以及科学、技术和文化方面的接触,经协议如下:

  第一条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认为,维持国际和平和达到缓和是两国政策的一项重要目标。

  它们重申两国为促进欧洲局势的正常化和发展欧洲所有国家之间的和平关系而进行努力,并且在这样做时是从这一地区的现有实际情况出发。

  第二条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在其相互关系中以及在保证欧洲和国际安全的事务中,应遵循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因此它们只能用和平手段来解决它们的争端,并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在涉及欧洲或国际安全的任何问题上,以及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保证不使用威胁和武力。

  第三条

  按照上述宗旨和原则,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致认为,只有在任何人都不破坏现有边界的情况下,欧洲的和平才能够维持。

  --它们保证不受限制地尊重欧洲所有国家在其现有国界内的领土完整;

  --它们声明,它们对任何国家都没有领土要求,将来也不提出这种要求;

  --它们今天和将来都认为,欧洲所有国家的边界都象它们在签订本条约之日那样具有不可侵犯性,这些边界包括构成波兰人民共和国西部边界的奥得--尼斯线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之间的边界。

  第四条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签订的本条约,不影响它们以前签订的任何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协定。

  第五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在波恩互换。

  1970年8月12日订于莫斯科,正本两份,每份都用德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代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