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和日本」資料庫(主持人 田中明彥)
日本政治・國際関係資料庫
政策研究大學院大學・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

[文件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交流協會第二十七屆經濟貿易會議同意議事錄

[地點] 台北
[日期] 2002年11月28日
[出處] 中華民國對外條約輯編第十四編162-190頁
[備註] 
[全文] 

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為促進台日間經濟貿易關係,於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二十八日在台北舉行第二十七屆經濟貿易會議,會上分別由亞東關係協會介紹「台灣重點產業之發展現況」及交流協會介紹「日本智慧財產權現況」;雙方代表團在充分交換意見後,作成同意議事錄如下:

壹 一般政策組

一、與WTO有關各項問題(台、日)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有關農產品貿易自由化、反傾銷及服務業等,係台日在 WTO新回合談判中咸表關切之議題,盼能在WTO架構下合作舉辦相關研討會等活動。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台日間能就WTO等多邊議題進行討論值得欣慰,咸認在本會議中討論頗為重要。又,日本除要求台灣確實履行入會承諾外,由於台日間在反傾銷、農業、林水產品、投資領域之立場相近,盼在新回合談判中相互合作。

亞東關係協會復表示,台灣將遵守WTO入會承諾。最後交流協會表示,有關合作舉辦研討會之提議,將轉達相關省廳。

二、有關促進台日今後APEC合作問題(日)

交流協會表示,辦理雙邊業務單位與辦理區域、多邊業務單位相互配合,善用 APEC 機制,極其重要。盼經由台日雙方之合作,強化APEC功能,日方除提及雙方在APEC場合加強商務人士旅行卡、結構改革等之合作外,希望台方能繼續支持日方在 APEC 有關保護智慧財產權提案。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繼續支持日方在APEC所作保護智慧財產權提案,並希望繼續加強台日雙方在APEC之合作。

三、請日方繼續參與我國辦理「邁向跨境無紙化貿易環境--貿易便捷化之具體行動 (Toward A Cross-border Paperless Trading Environment-Actions For Trade Facilitation) 」研討會。 (台)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邁向跨境無紙化貿易環境」的合作提議,在APEC受到相當熱烈的響應。本案具體計畫預定於二○○三年六月舉辦研討會,希望共同主辦國日本能夠踴躍派遣金融分組會議主席、講師等人士參與此研討會。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日本相當贊成台灣的提議,期望透過派遣講師等方式,對此研討會做出積極的貢獻。另做為共同主辦國,日本將積極地投入此活動,請隨時與承辦人員協調。至於可具體協助的分組會議範圍及派遣講師等,尚無法立即回應,將攜回檢討。

四、提升台日貿易調查技術與經驗交流活動。(台)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今年七月台灣聚酯棉業者被裁定傾銷,並課徵一○·三%之反傾銷稅。建議台日雙方貿易調查技術專家藉經濟貿易會議定期互訪交流,俾減少貿易調查案件糾紛,改善雙方經貿交流活動,並請日方提供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之經驗。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在課徵反傾銷稅之前,已依手續慎重交付調查問卷給台灣業者代理人,今後仍將慎重處理反傾銷措施之過程。又,日方提供美國鋼品防衛措施及日本因應美國對日製熱軋鋼板採取反傾銷措施等相關資料供參考。

五、擬藉合作交流機會,暸解日本政府對中小企業電子化的輔導作法,作為我國現階段推動「促進中小企業電子化計畫」之借鏡。(台)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台灣目前正推動「促進中小企業電子化計畫」,為瞭解中小企業電子化指導政策的推動狀況與成果,以及執行時的問題,盼透過與日本中小企業廳的合作,作為台灣推動該計畫之參考。對此,交流協會說明,日本中小企業廳以「平成十五年度止,約半數中小企業能應用電子商務交易」為目標,舉辦各種研討會及見習活動,強化中小企業經營者對IT應用之信念與人才培育等,以支援並促進中小企業 IT 化。亞東關係協會盼今後與日本中小企業廳就本案交換意見,交流協會復稱將轉達相關省廳。

六 請日本研議放寬皮鞋進口關稅配額限制。(台)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對台灣皮鞋業者而言,關稅配額(TQ)是台灣皮鞋銷日障礙。日本之進口皮鞋關稅配額約為一、二○○萬雙,自一九九七年來即從未增加,配額內關稅也仍高達二一·六%,盼能放寬限制。另台灣皮鞋業者對日出口增加,顯示對日本市場之期待,並十分關心本案。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日本係實施符合WTO之關稅配額制度,且依據烏拉圭回合協議,落實調降關稅。日本皮鞋產業有其歷史、社會背景等問題,且以中小、零細企業佔大多數,缺乏國際競爭力,進一步調降關稅與擴大關稅配額都將影響該產業,極其困難,今後將在 WTO諮商中處理。

七、建請日方縮短台日間有關環氧氯丙烷(epichlorohydrin)等化學品的關稅差距。(台)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日本環氧氯丙烷(epichlorohydrin)等化學品之進口關稅高於台灣進口關稅,有其調降空間,且台灣不適用日本優惠關稅,基於平等互惠原則,請縮減該等化學品之台日關稅差距。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日本化學品關稅率係依據「化學品降稅調和協定(CTHA)」處理,盼台灣亦能積極參與新回合進程之化學品調和協定。

八、核能安全相關資訊交換問題。(日)

交流協會表示,核能安全係跨國境之共同問題,有需要在可能範圍內逐步確實地交換資訊。建議雙方核能主管當局透過下屆經濟貿易會議,諸如針對核能管制相關法律架構、組織體系、營運管理狀況、緊急連絡體制等,直接交換意見,必要時透過交流協會與亞東關係協會之窗口,經常保持聯繫。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高度肯定日方主動提出本項議題,使雙方核能安全主管單位能夠在本次會議初次交換意見。除完全認同日方提案外,在發生緊急狀況之必要時,可透過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之窗口取得聯繫。

九、因應時代潮流及雙方產業需求,共同推動台日洽簽自由貿易協定。(台)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台日互為重要貿易夥伴,締結FTA實為提升台日經貿關係之捷徑,為對雙方業界宣導FTA之必要性,交流協會及亞東關係協會應該扮演更積極之角色,同時盼日方提供與他國簽署FTA之相關資訊。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有關台日FTA,東亞經濟會議刻正進行可行性研究,以期於十二月提出研究報告。日方將仔細研讀該一報告,以檢討日後之作法。交流協會並當場提供有關日韓、日墨推動FTA之進展情形資料。

一○、加強台日間電子商務領域的合作,以利雙方商務的往來並達到區域緊密合作的效果。 (台)

亞東關係協會提議於二○○三年六月舉行第三屆「台日電子商務推動委員會」,並對於日本刻正推動之TEDI,除感謝日本派遣專家來台提供協助外,盼日本能夠提供現階段TEDI之運作方式,以及國際合作之進展情形等相關資料。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該會議之舉行日期,日方委員會委員長以及各委員有其行程,惟基於台方之提議,將一併考量。交流協會並當場提供「TEDI簡介及使用說明」、「海外TEDI之發展情形」等資料。

一一、台日共同合作推動電子商務。(日)

交流協會表示,為擴大台日間電子商務,盼就整合電子商務相關法律制度進行檢討,並建議今後善用台日電子商務推動委員會之機制,相互介紹IT相關規範,並交換意見。又、台灣之信賴標章營運團體如能加入亞洲信賴標章聯盟,由於日本亦將加入,自然形成台日間合作關係。日本今後盼與台灣保持聯繫,並合作建構雙方均參加之亞洲信賴標章聯盟架構。有關B2C電子商務糾紛解決,有賴簡易且迅速之救濟手續,盼能檢討台日間ADR營運團體間之合作關係。台灣SOSA推動之信賴標章及ADR制度,日方對其不甚了解,盼台方加以介紹。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感謝日方提案,並願進行相關合作。有關台灣之信賴標章制度及ADR方面,十一月二十九日將邀集相關單位與日方交換意見,將有助於台日間制度之整合。台灣在實際推動信賴標章上面臨若干問題,故盼日方在當日會議中亦能介紹美日合作狀況、日本隱私權保護之推動情形及privacy enhancing technology 等。交流協會復稱,將儘可能介紹。

一二、禁止中國大陸產品輸入問題。(日)

交流協會表示,原禁止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產品項目大部份已解禁,惟多數電子及電器製品仍未開放,該措施對在中國大陸設置生產據點之日資電子及電器製造廠商,已形成非關稅貿易障礙,請說明無法開放之理由及今後是否解禁。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復以,為因應兩岸加入WTO,已於二月開放二、○五八項產品進口,至尚未解禁部份,考量台灣本身安全及產業衝擊,將每兩個月或六個月進行審查。通過審查者,追加公佈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頁。又,本年十一月十八日已增加開放三一六項產品。

交流協會復稱,希望台灣遵守WTO之「最惠國待遇」原則,進一步擴大開放。

一三、促進兩岸經貿交流。(日)

交流協會表示,(一)從台灣對中國大陸投資,向主管機關申請時,須耗費相當時間,盼能盡量簡化投資申請手續;(二)目前已放寬與大陸商務人士之往來,盼能進一步放寬一般技術人員之限制,廣泛進行人才交流;(三)與大陸貨物往來日漸增加,若經由第三國運輸,在時間及經濟上皆蒙受損失,盼能早日實現直接通航,以促進兩岸經濟交流。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第一點簡化大陸投資,已由產官學積極檢討,諸如同一個案累積投資額在二、○○○萬美元以下,可適用簡易審查方式。關於第二點,目前促進人才交流係根據兩項許可辦法辦理,凡符合法律規定之商業人士及研習受訓人士便能提出申請及訪問。至於第三點,台方已體認「三通」為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不可迴避的課題,但是其中通航涉及國家安全管理問題,須透過雙方協商,而台方已經展現高度善意與彈性。

一四、建請貴國延長派駐本國事務所之經貿業務相關人員駐華年限。(台)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交流協會高雄事務所次長一職,在日資企業投資增多之台灣南部地區,對於促進台日經濟發展與技術交流甚有助力。惟次長一職任期僅兩年,對業務推行造成障礙,建請將任期調整為三年,或增派經貿業務人員。

對此,交流協會回答,感謝台方了解高雄事務所次長之職責,惟本案不適於本會議討論,將轉達相關部會。此外,日方認為迄今高雄事務所就經貿相關業務與台方充分合作,共同推動,咸認應無障礙。

一五、建議加強雙方港埠互訪交流。(台)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台灣方面盼與地理位置接近的日本港口締結姊妹港,如此將可互享優惠待遇,對彼此均為有利。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透過國際港灣協會(IAPH)舉辦之各種會議及APEC 港埠專家會議,包括台灣在內之各國港埠相關人士已就港埠開發、計畫、建設及經營等廣泛交換意見及資訊,日後仍將續推動此類合作。另期待包含台日民間在內的各種層級交流活動能夠日趨熱絡。

一六、請日方提供民間海上救難及打撈公司之救援能量及其聯絡方式。(台)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台灣地處國際航路要衝,海上事故發生頻率較高,為供我方及船主參考,盼取得日方打撈公司之資料。

對此,交流協會介紹並當場提供日本兩家主要打撈公司之地址、公司設立年月日、資本額、營業項目、船載量等書面資料。

一七、請因應市場需求,增加台日包機班次及增加開設雙方之國際航線(台) 。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台日雙方正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為載運眾多觀光客,要求增加國際包機班次以及增設定期班機。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將轉達有關單位。另基於交流協會與亞東關係協會間協議,航空問題已有經貿會議以外之協商管道,故盼透過該管道進行討論。

一八、建請將OTO案件之具體改善成果告知提案人。(台)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日本OTO制度值得肯定,但由於日本主管部門未能在事後將OTO辦理情形通知提案者,無法理解具體改善情形。由於有未符合要求之案例,故盼能將改善結果通知提案人,如對處理結果不滿意,可再據以提出申訴。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OTO申訴案件是在對提案者充分說明處理情形,並獲同意後結案,案件主管單位就事後處理情形,視需要適切進行追蹤,並透過網頁公告。此外,交流協會當場提供曾上載於網頁之資料影本供亞東關係協會參考。

一九、建請強化雙方學生修學旅行往來。(台)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希望日方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之「日本修學實施要點」中,將台灣列為實施對象地區,並透過雙方學生修學旅行,加深相互交流,對台日雙方均有益。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有關「實施要點」乙事,除將轉達相關單位外,咸認赴台辦理海外修學旅行,係透過外國之生活體驗及與當地人民之交流,培養學生國際觀措施之一。另修學旅行,係各學校視其實際情況,並依其權責計畫及實施。鑒於海外修學旅行所具意義,在充分確保安全上,期待今後台日雙向修學旅行交流得以推展。

二○、台灣研究開發環境。(日)

交流協會表示,為建構台灣研究發展環境,建議:(一)制定防止人才外流政策;(二)建構有助於民間企業研發之環境;(三)培育國內高科技周邊產業。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有關第一點防止人才外流對策,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正研擬許可法令草案,俟完成後即公佈;另為引進人才,已放寬高科技技術人員在台居留限制,從三年延長至六年。

針對第二點建議,已採取科技人才服役期間可從事研究工作、提供研究發展補助金、減稅措施等支援。至第三點建議,則透過建設台南工業區產業創新研發示範區及產業技術中心等,努力培育國內高科技周邊產業。

二一、請放寬台灣金融相關管制。(日)

交流協會表示,有關台灣金融制度,建議(一)廢除對「利害關係者」授信擔保限制規定;(二)簡化取得包含當地貨幣(新台幣)在內之衍生性商品認可手續。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第一項涉及外國銀行在台灣分行準用銀行法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相關規定之準用範圍認定問題,係就個案予以解釋排除或適用,今後財政部通盤檢討外銀管理辦法之際,日方之提案將列為參考,例如若日系銀行在台分行授信風險完全由總行承擔,該分行並無承擔任何風險之情況下,得不適用銀行法有關關係人授信之規範限制。至第二項部分,迄今財政部已放寬銀行申請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申請手續,今後並將視金融市場之發展狀況,檢討簡化事宜。

二二、請制定促進老舊車輛汰換政策。(日)

交流協會說明,從因應環保及交通安全問題等觀點,盼能及早制定促進老舊車輛汰換政策。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目前台灣為防止老舊車輛的排氣污染問題,正積極推動汰換措施,諸如補助換購低污染車輛等。另娃娃車等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車輛,也以法令規定其使用年限。日本若有汰換老舊車輛政策,請提供相關資訊供參考。

二三、請廢止汽車貨物稅。(日)

交流協會表示,貨物稅佔車輛出廠價格之比率頗高 (轎車為二五%) ,係阻礙消費者購車主因,為促進汽車產業及活絡經濟,提議檢討廢除貨物稅。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台灣貨物稅係針對輪胎、食品及玻璃等七大項目課徵,二○○一年貨物稅收入為新台幣一、三三八億元,佔全體稅收之一○·六%,乃重要稅收來源之一。據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表示,若有適當替代財源,預定取消輪胎、食品及玻璃等貨物稅,惟對於汽油、車輛及水泥等,為實現綠色環保稅制,將予與保留,且台灣為改善交通設施及抑制空氣污染,對使用公共道路之車輛課徵貨物稅。

二四、請在法律制度下明確區分汽車租賃業及汽車出租業之別。(日)

交流協會表示,汽車租賃業及出租業相關法規遲未完備,造成兩業種無法明確區隔,幾乎處於爭奪同一市場之混亂狀態。盼能夠比照日本及其他國家情形,明確區隔該等業別,以提供公平競爭環境。另盼能對政府相關人員舉辦說明會。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原本汽車租賃業及汽車出租業係有區別,惟近年來日漸難以區隔係屬事實。為此,交通部已於本年十一月八日邀集汽車租賃業者及汽車出租業者開會,目前正研究法律制度,俾制定相關法令。

貳 技術、農漁業組

一、請改善台灣新認證制度。(日)

交流協會希望新制度之EMC試驗結果能擴至接受日本試驗所之報告,且試驗對象不僅限資訊機器,並擴至AV機器及家電產品。此外,對於安全試驗亦同,要求接受包括日本在內海外試驗所之檢驗結果。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復以,對於EMC試驗結果,已開放有合作實績之日本試驗所申請。另對於擴大適用對象事,如在權責主管機關主導所簽之MRA下,亦可承認其他領域。對於安全檢驗,因保護消費者權益,要求較嚴謹之試驗機構資格。台方亦想接受包括日本等海外試驗所之檢驗結果,惟因非IECEE-CB Scheme會員國,檢驗結果無法被海外承認,故亦無法承認海外之檢驗結果。希望日本協助台灣參加IECEE-CB Scheme 。

二、請日方繼續提供國際技術合作援助經費,俾持續辦理開發中國家職業培訓工作,促進各該國產業發展及經濟成長。(台)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日方將台灣視為先進國家,擬於二○○三年三月底終止交流協會與台方辦理之第三國研修計畫,並停止國際技術合作援助經費。鑒於本案之經費合乎 WTO 推行技術合作及能力建構,為共同培育發展中國家政府官員及專家,要求日方繼續提供相關經費。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因台灣已自ODA對象國畢業,對台ODA計畫已於二○○○年三月終止,同時亦決定明年三月結束第三國研修計畫。台灣提案之計畫,二○○三年四月之後,日本無法再提供經費。

此外,對台方要求之第三國研修計畫之ODA預算,今後為進一步促進台日間技術交流,將要求財政當局轉列一般預算,供派遣及招聘技術專家。

三、請促成日方科研機構與我國國家科學委員會簽署科技合作研究協定或備忘錄及強化研究人員交流。(台)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台日雙方大學間簽署科技合作研究協議或備忘錄,已有具體成果,今後將鼓勵加強交流,盼日方亦獎勵學術機構與我方學術機構加強往來。另外,鑒於研究機構交流頗重要,建議日本科學研究機構與我方國科會簽署科學技術共同研究協議書或備忘錄。至具體交流措施,則提議台日研究機構年輕研究員交換研究。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擬積極促進日台間科技領域之交流,今後在案件選定、實施方法等與台灣密切聯繫下,亟力加強研究人員交流。誠如議題二所述,下年度事業預算如有著落,將更能促進該領域交流。

又,亞東關係協會希望台灣與日本簽署如同對美等有關科學技術之備忘錄。對此,交流協會盼努力積極從事大學、研究機構等之學術交流。

四、請日方提供前建設省河川審議會提出之「流域性洪水有效管理對策」之相關執行情形及經驗,供我方參考。(台)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日本自一八九六年頒佈河川法令以來,防洪政策隨時代變革予以改善,二○○○年十二月不再堅持「不淹水政策」,改為針對流域實施洪水管理措施。台灣面臨與日本類似之問題,希望日本提供相關防洪政策及經驗,俾作為制定防洪政策之參考。

對此,交流協會除提供相關資料外,並表示如需其他資料,請與其連絡。

五、邀請日方專家指導有關日本對於基因轉殖動植物之生態環境安全性評估與管理體系具體措施,以及有關卡塔赫那(Cartagena)生物安全議定書內容之因應對策。(台)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感謝日本最近派遣基因轉殖作物之安全性評估專家來台,盼今後日方能繼續協助。同時往後台方在檢討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議定書,以及擬訂「基因改造活體生物之輸出入管理辦法」時,也盼與日方專家多方討論與交換意見。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專家間就基因轉殖農作物的生態環境安全性繼續交換意見,有其意義;盼今後能利用 APEC之ATCWG 生物科技工作小組的專家會議等場合交換意見。

亞東關係協會復表示,關於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議定書,今後盼透過交流協會邀請日本專家來台,請惠予協助。

六 請協助促成我國辦理技術合作業務機構與日方相關機關建立定期對話機制,以合作推動 WTO有關技術協助(Technical Assistance)及能力建構 (Capacity-Building)之工作計畫。 (台)

亞東關係協會認為技術合作及能力建構問題已漸受WTO重視,台灣成為WTO會員後,期盼台日雙方能就WTO「技術移轉」及「技術合作與能力建構」項目有所貢獻。因此,台灣之技術合作業務主管機關希望與日本國際協力事業團或其他類似機關建立定期對話機制,透過資訊交換、人員交流等,積極交換意見。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日本為因應第四屆WTO杜哈部長會議,除與WTO·UNCTAD 等國際組織進行合作外,亦預定執行對開發中國家之能力建構等項目。有關建立技術合作領域定期對話機制,日方認為台灣方面可與交流協會共同促成。至於WTO之技術合作,迄今JICA 已實施對台灣派遣專家等合作項目,台灣若有具體要求,可以透過交流協會請求JICA等提供相關資訊。

亞東關係協會復稱,台灣已正式加入WTO,與其透過交流協會,未若在WTO架構下雙方直接聯繫,希望日方重新檢討。

交流協會答以,目前透過交流協會與亞東關係協會的方式,運作極為順利,希望持續運用此一管道。總之,與台灣之間將活用WTO架構及既有的交流協會管道。

七、國際鮪魚資源管理問題。(日)

交流協會說明,除落實台日行動計畫外,請台灣遵照大西洋鮪魚保育國際委員會(ICCAT)所作之決議,對台灣漁民使用第三國籍船捕魚採取管制措施。日本歡迎台灣成為南太平洋鮪類保育公約(CCSBT)延伸委員會之正式會員,也要求台灣配合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之漁獲量削減活動。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台日基於一九九九年行動計畫,已採取權宜船對策,在今年 ICCAT 年度會議中獲得各國肯定,台灣將遵守ICCAT 保護資源之決議。有關 CCSBT部分,今後將與日方交換意見,同時採取行動。至於 IOTC 部分,台灣希望成為合作會員,請日方支持。

八、台灣漁船在日本排他性經濟水域作業問題。(日)

交流協會表示,台方雖說明已徹底指導漁船,防止無許可捕魚,惟仍不斷發生台灣漁船在日本排他性經濟水域從事無許可捕魚之事件,除強烈要求台方採取有效措施外,並提示日本排他性經濟水域概念圖,請求周知漁業相關業者。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認為,對於雙方漁船捕魚問題,在日本設定排他性經濟水域以來,雖已召開八次事務階層漁業會議,惟並未能解決,咸認對於重疊或紛爭水域,在達成協議前,應維持現狀,並早日舉行第九次漁業會議,俾便解決問題。

對此,交流協會復稱,在排他性經濟水域未重疊海域之違法捕魚仍頻傳,將依國內法,嚴格取締台灣漁船。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復稱,台灣漁船如在無爭議性之日本排他性經濟水域內違法捕魚,請提供具體事例。

九、台灣漁船緊急入港避難產生漁具損害問題。(日)

交流協會表示,因台灣漁船緊急避難造成漁業設施損害,在日本成為重大問題,要求台灣採取防止措施。又為防止此類事故,日本取締當局將對不符聯合國海洋法條約所承認之目的而靠港之台灣漁船加以取締。另,造成漁業設施等損害時,如何迅速請求賠償,若由台日漁業者締結民間協議,有助問題解決,請台灣當局積極檢討。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感謝日本對於緊急避難之台灣漁船提供協助。本年八月台灣漁船造成漁具損害係個案,並非一般情形,請日方勿因此而影響對台灣漁船今後之緊急避難,同時將指導台灣業者遵守日方釐訂之緊急避難注意事項。

交流協會復表示,為防止類似損害再度發生,日方認為今後作法頗重要。

一○、日本水果穩定輸台問題 (盼嚴謹運用關稅配額參加資格)。(日)

交流協會盼台灣在採行關稅配額制度時,能極力防杜以配額轉賣為目的之投機者介入,嚴格限制關稅配額制度之參與資格條件,促使商業交易順利。本屆會議後,為使日本水果穩定對台灣輸出,盼就該制度充分交換資訊。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關稅配額制度是基於WTO協定實施。東方梨配額量將由二○○二年第一年度的四、九○○公噸增加到二○○四年的九、八○○公噸,且二○○四年配額預定依據進口實績分配。至於履約保證金,為防止配額轉賣,明年起履約保證金之繳交日期將由八月一日提早至六月一日。

一一、請日方解除鰻苗輸出管制規定。(台)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日本多年來管制鰻苗出口,台灣也曾因養鰻需要實施出口管制,惟去年已解除該項管制。為避免不公平貿易行為以及損及台灣鰻魚產業商機,盼日本廢除現行管理規定,允許鰻苗自由流通,基於自由競爭原則發展鰻魚產業。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從資源保護觀點,鰻苗完全仰賴大自然,除養殖用種苗之最低需求程度的捕撈外,原則上禁止捕撈,目前解除出口管制有其困難。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日本最近鰻苗捕撈量已超過需求量,應有檢討出口的空間。若因日本的作法造成台灣被迫再次禁止鰻苗出口,受到損害的將是日本養鰻業者。為避免上述情形發生,盼日方解除管制。

一二、請日方儘速派員來台進行木瓜檢疫殺蟲技術認證並公告解除台灣木瓜輸日禁令。(台)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為使台灣產木瓜能符合日本檢疫規定銷往日本市場,台灣已於一九九七年三月提送生鮮木瓜檢疫殺蟲處理試驗報告供日本農林水產省審查,迄今已歷五年,期間亦依日方要求,兩度補送相關試驗資料。請告知目前之審查進度,並請日方儘速派認證人員來台,俾早日完成檢疫解禁程序,以利台灣產木瓜順利輸日。對此,交流協會說明,日方根據台灣要求,進行技術性檢討,迄今已實施葡萄、白柚等解禁手續。對於木瓜部分,台灣已於二○○一年五月補送試驗結果,本 (二○○二)年八月進一步提出補充說明資料,目前日方正進行技術性檢討。有關所詢審查進度,因技術性檢討耗費時間,無法約定確切回復日期,於完成檢討後,將立即把結果通知台方。

一三、建請縮短日本檢疫官至我國監督輸日荔枝、芒果、葡萄、柑桔及柚子之檢查時程,以降低我國出口成本。(台)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日方為監督荔枝等水果之檢疫作業,每年均派檢疫官赴台,所需費用由出口業者負擔,該項支出約佔出口成本之一%。由於日本已將台灣列為無法適用優惠關稅之先進國家,且據迄今之記錄,日方對台灣出口業者所採檢疫作業已累積相當信賴,故建請比照其他先進國家,不須日本檢疫官全程監督,改由台灣檢疫人員監督即可。對此,交流協會答以,由日本植物防疫官確認消毒及檢查等檢疫作業,係為排除禁止進口貨品造成風險所採之最低限度必要措施,礙難廢止或縮短。另,日本對包括先進國在內之所有國家,均要求由日本植物防疫官進行確認。

一四、建請日本政府調降台灣香蕉之進口關稅。(台)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日本政府自二○○○年四月一日起取消台灣適用優惠關稅(GSP),此舉對我農產品外銷日本相當不利,尤其對我輸日主要農作物之香蕉影響很大。而菲律賓等國生產之香蕉適用優惠關稅,使台蕉在日競爭力下降,對日本相關業者之生計與消費者權益亦有影響。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台灣國內經濟已達先進國家水準,已自優惠關稅國家畢業。按優惠關稅受益國基準,在滿足一定客觀條件後即自動畢業,依現狀台灣香蕉適用優惠關稅有所困難。此外,農產品一般關稅應總括在WTO中協商,難以對個別項目要求改善作出回應。

一五、促進台日防制藥物濫用檢驗機關技術交流。(台)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日本鄰近台灣,兩國間藥物濫用問題常有相互關連性,盼台日防制藥物濫用檢驗機關能加強交換技術與資訊,提高防制藥物濫用效果。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藥物問題是全球性之嚴重問題,亦是國際社會應當攜手處理之重要問題,尤以最近興奮劑之濫用在全球有擴大傾向,日本也極重視興奮劑對策問題,並已進行國際合作,盼透過台日相關單位交換意見、資訊,強化藥物對策之合作關係。

一六、請日方改善有關外國製造廠商的醫療用品輸日,須經過日本國內廠商申請檢驗許可始得進口的貿易障礙。(台)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日本的外國製造廠商承認制度,嚴格規定須在日本國內設置管理人且須經日本國內檢查機構之檢驗,台灣製造廠商即便檢具歐美等國的檢驗標準資料也不被日方採用,形成外國製造廠商輸日之障礙,盼透過相互承認等方法改善此種貿易障礙。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國內管理人的設置可確保醫療器材品質、效能及安全性,故有其必要性。至於外國的檢驗資料,據通告資料,只要符合一定標準者可被接受,若有不當處理案例,請提供資料。

至相互承認方面,日方認為並非無條件接受,將檢討可行之因應做法。

一七、醫療用藥品流通過程附送贈品銷售之問題。(日)

交流協會深切體認,扭曲藥價調查結果,及明顯降低藥廠誘因之附送贈品銷售行為,應以具實效之手段加以限制,並要求台方說明。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擬參考日本經驗及做法,繼去年再度要求提供參考資料。

一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九條問題。(日)

交流協會認為,依據台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醫藥品、醫療機器、醫療材料之保險給付以購入價格為準,但違反此規定,將附送贈品也列在保險給付範圍之例頗多,造成台灣醫療保險財政惡化。為防止醫療保險財政惡化,台灣有必要確實執行上述規定。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細則規定,保險給付以藥價為基準。又,針對醫療機關及藥廠實施市場價格調查,對於附送贈品之藥品等,亦反映在藥價調查結果。

交流協會請求台灣確實實施從流通市場至保險給付之一貫作業。

一九、請根據嚴密之藥價調查調整藥價。(日)

交流協會表示,日僑工商會反映,台灣由於健保財政問題,實施限制使用、降低藥價等各種管控藥費之對策,藥價驟降對企業營運造成重大影響,盼能以階段性且明確之方式調整藥價,並請台方提供說明。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將修正醫療品使用限制之規定,如臨床醫師可指定用藥等,以放寬使用限制。有關藥費管控對策已分階段實施,並確認智慧財產權過期與否等,俾調降不合理之藥價。

對此,交流協會復表示,本案係在台日系企業所提要求,盼聽取該等企業的意見並反映在政策上。

二○、簡化核准進口藥品確效所需提出資料內容。(日)

交流協會說明,台灣衛生署與日本厚生勞動省協商後,對簡化申請資料已達成共識,日僑工商會希望早日落實具體簡化資料措施。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已實施資料簡化作業,今後將繼續努力,亦理解日本企業之期望。

參 智慧財產權組

一、加強取締視聽盜版品及促進業界交流。(日)

交流協會表示,在台灣境內頗多仿冒日本著作物流通,擔心加入WTO後,著作權法過渡期措施影響保護日方之著作物,因此要求確認今後之處理方式。另認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取締仿冒。為此,日方將在本年度內實施仿冒實態調查,期望與台灣配合建構一個有效保護權利之環境。又,為因應國外之仿冒問題,本年八月日本相關團體企業等共同成立「促進視聽產品海外流通機構」,為使業界間建立適切之合作關係,要求協助促進雙方交流。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復以,智慧財產局盧副局長曾於八月十九日親向日方說明在我國境內提出檢舉仿冒之行政手續並提供說帖,並建請日方能成立相關權利人團體及聯繫窗口,俾司法警察人員能在第一時間聯繫,增進取締效果。又,該局歡迎與日方業界團體交流,目前與美方權利人團體 (IFPI、MPA、BSA、IPAPA等) 皆有不定期之溝通。至於二○○四年後 WTO/TRIPS 適用問題,該局將攜回檢討後另行答覆。

二、發明之實施態樣是否包含「要約販賣」。(日)

交流協會表示,本年九月在WTO/TRIPS架構下的法令審查中,獲悉「要約販賣」包含在發明之實施態樣修正案,且正審議中,期望告知目前的修法狀況。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復以,依據TRIPS規定之專利法修正案,目前已在立法院審議。

三、確認基於專利合作公約(PCT)主張優先權之處理情形。(日)

交流協會表示,台灣加入WTO後,有必要修正其審查基準第四節之規定,因此請求說明現況。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復稱,台灣自本年一月一日起加入WTO,自該日起向台灣申請PCT的專利申請優先權案,若在指定國家的國內法認可為國內合格申請案者,我方即認可其專利優先權;惟並不回溯認可去年 (入會前十二個月) 於他國提出的第一次申請案得作為優先權基礎案。又,本年一月一日以後以日本特許廳為受理機關之PCT國際申請案,我承認該優先權主張。此外,有關優先權相關審查基準,已著手進行修正。

四、請加強輸出管制。(日)

交流協會表示,明瞭台灣訂有管制、禁止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物品出口之法規,要求有效加以執行。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有關侵害著作權法產品部分,依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一及之二,已訂有管制措施,另送立法院審議之商標法修正草案,也增訂邊境管制措施,俾強化權利人之保護。我現行相關出口管制措施資料會後提供。

五、進一步加強取締仿冒品、盜版品。(日)

交流協會表示,為解決在台灣境內之仿冒問題,要求強化執行取締措施。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復以,我行政院於本年一月廿六日核定通過今年為「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年」,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指揮警調機關主動積極查緝仿冒盜版品,迄九月底計查獲盜版品總值超過新台幣八十一億餘元。另,警政署所屬台閩地區各警察機關本年截至九月底處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案計三、九九九件,較去年同期之三、八八四件增加二·九六%;移送嫌疑人四、八六九人,較去年同期之四、四八三人增加八·六一%,仿冒盜版品金額估值為新台幣八十四億餘元,較去年同期之六十七億餘元增加二五·三六%,上述查禁仿冒之成果及最新相關統計資料,均可於智慧財產局網站查詢。此外,我行政院近日復發佈行政命令,對於檢舉仿冒工廠而破獲者,最高將可獲頒一○○萬元之獎金。以上所述,均可顯示台灣取締仿冒的決心。

六、請進一步確實履行TRIPS協定。(日)

交流協會對台灣截至目前為止履行 TRIPS協定所做的努力表示肯定,惟盼進一步加強仿冒品及盜版品等方面的取締。本(二○○二)年七月三日,日本小泉首相直屬的智慧財產戰略會議上所研訂的智慧財產戰略大綱,也指出仿冒品及盜版品因應政策的必要性,更顯示日本政府積極處理此問題的態度。另民間方面也籌組了國際智慧財產保護研討會及內容產品(Contents)海外流通促進機構,日後將以官民一體的形式積極採取對策。有關履行TRIPS協定方面,尤盼台灣政府能持續致力於取締行動。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台灣於二○○二年一月加 WTO後,依據 WTO議定書目前正積極履行TRIPS協定。對九月份能夠舉辦TRIPS協定理事會及智慧財產權委員會表示謝意外,盼今後針對台日雙方的問題續進行意見交換。另日本及台灣在文化背景及法律體系均極為接近,因此為促使類似的多邊協定活絡化,應積極相互合作。此外並說明目前各項目執行取締的方向。又行政院、警察及檢察官亦相當重視此問題,今後可望進一步加強仿冒品及盜版品的取締。

七、請導入限制DEAD COPY規定。(日)

交流協會要求針對商品型態之保護方面,不以周知且誤認混淆為要件;著名商品冒用行為規定方面,非類似商品亦列有規定;確保TRIPS第十六條第三項之實施等三點事項加以說明外,並建請台方導入限制DEAD COPY規定。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復稱,DEAD COPY規定已經涵蓋於公平交易法,諸如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外觀為大眾周知的商品與其他商品混淆使用及銷售;第二十四條規定除特殊情形外,不得採取擾亂交易秩序之行為。若發生外觀類似的問題時,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訴,該委員會將視實際狀況採取必要的處置。另,TRIPS第十六條第三項之問題,已經列入本年八月九日的商標法修正案中,且確認非同類商品亦不致衍生問題。

交流協會要求過去倘有依據第二十四條加以取締的實例,請提供參考。亞東關係協會復以,有無檢舉實例,將於日後彙整資料提供日方參考。

八、阻止新式樣侵權之刑罰除罪化。(日)

交流協會說明,台灣民事法中對於專利保護的規定並不充分,強烈要求能夠保留對於新式樣侵權之刑事罰則。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一)依據TRIPS第六十一條,是否導入專利侵害刑事罰則,係由各國自行決定;(二)我經發會決議,建議專利刑罰除罪化;(三)英美法系國家,對侵害專利只有民事責任;德國、日本雖有刑事責任,卻是備而不用;法國則於一九七五年廢除專利刑罰;(四)學者批評侵害技術層次較高之發明專利除罪,侵害技術層次較低之新型、新式樣專利,反臨之以刑,輕重失衡;(五)因本次專利法修正對於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爰將侵害新型、新式樣專利罪,均予除罪化;(六)對於新式樣專利侵權案件,智慧財產局已函請司法院轉知各級法院法官,注意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交流協會續說明,TRIPS 協定雖未強制規定對侵害新式樣予以刑事制裁,但是法國、澳洲、韓國及中國均有刑事處罰規定,儘管具體的處罰實例不多,但是能對於侵害行為產生嚇阻的效果,建請持續維持刑事處罰。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專利法目前雖正進行全盤性修正,但新式樣侵權之刑罰除罪化乙節已確定。

九、侵害權利之舉證容易化。(日)

交流協會表示,曾於上次會議建議導入民事訴訟之侵害行為舉證容易化措施,故期望瞭解其後之進展狀況。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民事訴訟法已於二○○○年二月修正,諸如該法第三四二、三四四-三五四等條文即有舉證之相關規定,內容與美國Discovery制度類似。由於我民事訴訟法已做修正,咸認不需在專利法中另作修正。相關條文將於會後提供日方。

一○、請導入間接侵害之規定。(日)

交流協會表示,為加強權利保護,期望專利法中導入間接侵害規定。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復以,我國法律無明文規定,送立法院審議之專利法修正案中亦無是項條文,惟依民法第一八五條共同侵權之規定,對於立法例上間接侵害之造意及幫助行為,已有規範。又,即使在歐美等亦不常見間接侵害相關規定。

交流協會表示,日本特許法第一○一條之明文規定,對台灣申請人明確且易懂,且日方在本年修正特許法時,復擴大間接侵害行為之定義,俾對權利者提供更佳之保護,期望台灣亦導入是項規定。

亞東關係協會復稱,對間接侵害雖仍有研究之空間,惟現行法中並無是項規定。

一一、擴大新穎性專利喪失之例外規定 (導入違背發明者之意願而公開發明時之救濟措施)。(日)

交流協會表示,希望導入違背發明者之意願而公開發明時,並不喪失其新穎性之規定,並期望說明目前之狀況。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復以,經參考日本及歐洲之立法內容,違反發明人意願致公開之情形,於公開六個月內不喪失新穎性之專利法修正草案,已由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倘若本法草案通過,本案問即可解決。

一二、放寬專利之主張權記載要件 (承認多重之多重主張)。(日)

交流協會表示,台灣現行法規不承認多重引用其他從屬項等之多重引用從屬項專利權主張,惟該等規定將妨礙為求充分保護發明而在請求範圍內以多方面表現記載之發明,如果允許多重之多重主張記載,就能夠簡潔地記載多樣式的發明,由於有許多日本企業提此請求,因此,期望中方進一步放寬請求範圍之記載要件。

亞東關係協會復以,各國自有其相關規定,我國係考量避免依附關係之複雜化,造成審查時與日後權利範圍解釋時之困擾。如日方所指稱之該等規定將妨礙為求充分保護發明而在請求範圍內以多方面表現記載之發明,未必正確,事實上可藉由增加請求項方式為之,仍可達到相同之充分保護。雖然日本及歐洲以能夠簡潔記載之理由允許「多重之多重主張」,但美國、大陸等即不允許。又,WIPO雖有討論此節,惟仍未獲共識,將成為今後繼續研議之對象。

一三、請緩和微生物寄存要件。(日)

交流協會表示,台灣專利法修正後,雖放寬微生物寄存手續,但對外國申請人而言,仍需將微生物寄存於台灣,較布達佩斯條約規定為嚴格,期望放寬至布達佩斯條約同等的基準。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復以,台灣非布達佩斯條約加盟國,處理微生物寄存要件自然較加盟國有其困難之處。惟為產業發展,可於申請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寄存,已做大幅放寬。此外,目前修法中的審查基準另增加「熟悉該項技術者易於製得時,不必寄存」之規定,俟基準通過後,另行送日方參考。

一四、請延長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之申復期限。(日)

交流協會表示,盼對在外國或偏遠地區申請人之答辯期間可予延長,或放寬答辯期間規定。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對於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之申復期間,申請人為外國人時係六十日,但若有正當理由,得要求延期。

交流協會要求進一步舉例何謂正當理由。亞東關係協會復以,申請人只要在六十日內提出如「無法即時翻譯」之理由,即予以承認延長。

一五、請延長專利異議申請期間。(日)

交流協會表示,即使在台灣,對於個人、企業而言,為了安定的權利關係,期望台灣延長專利異議申請期間。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現行制度係採領證前異議制度,與歐美國家等國際上一般之領證後異議制度有所不同,為使權利早日獲得確定,故規定異議期間為公告後三個月內。不過,為與國際上之專利制度一致,並避免異議人藉由現行異議制度阻礙專利權人領證,我國於專利法修正草案中已廢除異議制度,改採領證後之「舉發制度」,此制度下,不設時間限制,任何人任何時間均可提出權利無效之舉發。草案業經立法院一讀通過,若正式成立,將另行通知日方。

一六、請縮短專利權生效後相關手續審查期間。(日)

交流協會表示,專利權公告後常有修正及權利分割等事宜,惟據悉許多案件審查時間顯著偏長,爰說明確保權利得以及時行使,係特許廳的使命之一。日方並提出具體事例,要求台灣加以改善。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專利權生效後提出之修正及權利分割案件,智慧財產局將儘速優先審查,以免影響權利之行使,另將通知所有審查委員,優先處理此類案件。

一七、請導入新式樣之申請優先審查制度。(日)

交流協會說明,為縮短新式樣審查期間,盼能儘早導入新式樣申請優先審查制度。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一)我國智慧局處理新式樣的審查期間為十六個月,由於目前該局內部指示加速處理,審查期間縮短為十二個月,已與日本的審查期間相同;(二)由於新式樣的生命週期較短,智慧財產局法務室將檢討實質審查改為形式審查的可行性,列為明年度的研究計畫。倘若與日本之新型專利一樣採用形式審查,可迅速完成審查程序,屆時便無須導入新式樣申請優先審查制度。另,僅形式審查雖可能造成權利不安定之問題,惟歐洲採形式審查,韓國也採部份形式審查。

交流協會表示,(一)新式樣專利的實質審查極為重要,期盼持續以往的審查方式;(二)需求週期較短的產品,希望導入優先審查制度;(三)解說中國大陸採用無審查制度所衍生的問題。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完全了解日方所關心的事項。

一八、專利審查基準之明確化。(日)

交流協會表示,日、美、歐認定的專利,在台灣卻以沒有進步性而不被認定為專利的案件不少,倘能依據已公開之審查基準,進行適切的審查,相信對台灣的申請人而言,亦屬有益。期望對於專利的進步性認定,能與他國的水準取得一致性。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復以,配合專利法於去年十月廿四日修正公布,專利審查基準各章節正全面檢討修正中,如生物技術、中草藥專利審查基準預定於今年底完成。上述各基準均係參考美、日、歐等國家之基準,配合國際趨勢,進行修訂,將使各審查基準更為明確化。至於進步性之認定,目前進行修正中的專利審查基準,已列為重點項目之一,正參酌各國之相關規定,訂定與國際一致之認定標準,以使審查標準更為客觀、明確。

一九、請明確劃分並公布商標是否類似之判斷基準。(日)

交流協會說明,商標是否類似曾出現不合理的判例,成為企業在台營業活動之障礙。為能順利取得商標權,爰盼明確劃分商標是否類似之判斷基準。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復以,我國於一九八五年依據一般社會觀念,頒布類似判斷標準做為審查基準,相關法規及審查標準已公佈於智慧財產局網頁。目前該局正檢討是否須修正,日方如有意見,可提供我方參考。對於日方提出之具體案例,同意參考或就此交換意見。

交流協會續表示,有關商標的判斷,如日方申請人提出個別具體案例,請求面談時,請予以接受。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復以,在不影響審查人員獨立審查之情況下,同意與日方交換意見。

二○、海外著名商標之保護。(日)

交流協會表示,日本產業界指陳海外著名商標在台灣易被假冒註冊一事,盼能基於法律及註冊要件進行適當之審查及運用。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商標法三十七條第七款之適用,實務上不限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混淆與否之判斷是依據商品行銷通路、消費者對商標之認知等而定;十四款係以不法註冊於同一或類似商品為規範對象。現在立法院正在審查的商標法修正案,即以擴大保護著名商標為目的,此係參考 WIPO 修訂著名商標保護草案,該草案內容已超出 WTO 之 TRIPS 協定之保護水準,未來將作為商標判斷之基準。

交流協會復表示,肯定台灣朝擴大保護著名商標方向進行檢討及修法,並盼能進一步加強。

二一、強化審查、審判及訴願審議之審理過程。(日)

交流協會舉出有關商標權之具體事例,咸認強化審查官、審判官、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等商標審查、審理能力頗為重要,期望台灣在參酌判例、審查基準後,能夠做出適當且公平之審查、審理。日方另提出日本企業遭受到的具體案例,希望加以改善。

亞東關係協會復以,商標註冊對企業而言非常重要,訴願委員會係依智慧財產局的審查基準等進行審查。訴願委員會係屬委員會性質,有十二名委員,皆須具備法律或技術之專業背景,對於任何案件,均審慎審查。日方所提案例係個案,不便表示意見。不過,我方之行政救濟制度完善,任何案件均能循此法律途徑得到適當之救濟。

交流協會表示,肯定台灣在強化商標審查基準、運用上之努力,期望加強辦理。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復以,可檢討日方所建議之加強審查人員能力、審查基準之運用、改良等做法。

二二 我國冷凍蔬果工業同業公會提出之「鹽味燙毛豆冷凍食品及其包裝」專利無效申請案,建請日方務作妥慎處理,以維護我業者權益。(台)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台灣從三十年前起出口冷凍毛豆至日本,在日本提出專利申請的日本水產 (株) 即台灣的客戶之一,該公司於一九九三年五月向特許廳提出專利申請,特許廳於一九九八年九月認可其申請並予以公告。對此,台灣方面計有八家商社提出異議申請,接著冷凍蔬果公會亦檢附相關證據,委託日本代理人向特許廳提出「專利無效申請」,並經認定異議成立。但日本水產(株)將原專利請求事項略加修正後再提出申覆,其修正內容為「表皮具鹽味且滲透入內以及 QQ 口感佳」。特許廳於二○○一年認定此修正案,該認定對台灣出口業者造成極大的打擊,因此於平成十一年五月向特許廳提出無效審判的相關資料,惟至今尚未公佈審判結果。由於此問題勢必影響貿易公平性,因此期盼日方能夠撤銷該專利申請案。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有關一連串的無效審判訴訟事件以及侵害事件,目前正依據法令妥適審理中。另外,根據新聞報導,日本多家廠商也牽涉其中,因此並非僅台灣廠商受到不利影響,如能提出有利證據,將可據以審理。

二三、產業財產制度相關意見交換。(日)

交流協會表示,隨台灣加入 WTO 以及對智慧財產權的關心,近年台灣產業財產制度修正頻率增加,期望就該等制度修正內容密切交換資訊。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歡迎日方本項提案,目前已與特許廳定期交換各類刊物,相關法規修正案內容、召開公聽會等資訊,均隨時刊載於智慧財產局網站,另在該局之專利商品化網站上,亦提供工業財產權制度面相關訊息,日方如有需要資料,願提供可取得之資訊。

又,歡迎日方對我提出制度、法令上建言,將轉知承辦單位研議。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台北

亞東關係協會代表 許水德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 服部禮次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