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和日本」資料庫(主持人 田中明彥)
日本政治・國際関係資料庫
政策研究大學院大學・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

[文件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交流協會第二十六屆經濟貿易會議同意議事錄

[地點] 東京
[日期] 2001年11月28日
[出處] 中華民國對外條約輯編第十四編128-146頁
[備註] 
[全文] 

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為促進台日間經濟貿易關係,於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兩日在東京舉行第二十六屆經濟貿易會議,會上分別由亞東關係協會介紹「WTO入會兩岸之影響」及交流協會介紹「東北亞之創投合作」;雙方代表團在充分交換意見後,作成同意議事錄如下:

壹:一般政策組

一、關於台灣秋刀魚漁船在北方四島周邊水域作業(日)。

交流協會表示,有關本件,前已有所陳述,有涉日本之主權,而台灣漁船今年再度在此水域作業,日方覺得遺憾。日方強烈要求今後台灣當局指導業界,採取適當的措施,對其他魚種或明年以後的作業,不要發生同樣的問題。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台灣漁民有傳統的作業漁場,在中日間有關漁業協定未有共識之前,不得不在日本的北方四島周邊水域行民間商業性之作業。希望日本與俄羅斯兩國能早日解決此水域之漁業問題,同時,期望在中日雙方有關漁業之事務階層會議中作進一步的意見交換。

二、有關台灣漁業的違法作業(日)。

交流協會針對台灣漁船在日方領海及EEZ內的違法作業表示如下:

去年九月日本政府已傳達要對違法作業漁船進行逮捕、扣留等嚴格取締的訊息,要求台灣當局對違法作業予以指導,但日本領海及 EEZ內違法作業的台灣漁船船長被有關機關逮捕的情事仍然繼續發生。日本強烈要求台灣當局儘快指導台灣漁民,採行有效措施,防止再度發生類似事情。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我行政機關已利用集會、訓練等機會,指導漁民不要在日本的領海或其他應尊重日方管理之水域內作業。為建立中日間EEZ重複的部分與台灣漁民傳統漁場水域的漁業秩序,希望雙方能在有關締結民間漁業協定的事務階層會議上作進一步的協商。

三、國際鮪魚資源管理(日)。

交流協會要求確實推動中日行動計畫,同時採取措施,防止建造新船成為新的權宜船,並對涉及權宜船作業的台灣正規漁船經營者採取果斷的措施。而且,請台灣確實實施第八屆CCSBT會議中所承諾的事項,並積極配合IOTC削減漁獲量。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台灣當局已作了相當的努力,將FOC漁船納入管理體制,今後仍會繼續努力。而且,預定今年年底提出正式加入CCSBT的文件。有關IOTC方面,希望得到日本的協助,在能接受的架構下參加IOTC。有關MHLC方面,希望日本參加明年二月召開的準備會議。

對此,交流協會對台灣方面的努力予以肯定,但呼簽台灣正視,只要正規漁船與IUU有所關聯,則在國際組織中將被視同IUU船。日方期望今後繼續與台灣就鮪類資源管理問題進行對話。

四、有關亞協與交協間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民間協定(日)。

交流協會要求說明台灣的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入管理辦法目前修訂情形,並要求儘早恢復該民間協定的諮商。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預定明年二月底完成該辦法之修訂,原則贊同日方之提議,並表示細節將在專家會議中再進一步討論。

五、關於WTO各項問題(日)。

交流協會表示,歡迎台灣加入WTO,並期待履行WTO協定之各項義務及加速新回合談判之貿易自由化。另希望了解中方如何因應三通解禁及取消自大陸進口限制等之具體內容。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復稱,感謝日本協助中方加入WTO,中方入會後將嚴格遵守WTO相關規定,並相信日本將是中方市場最大受惠國,惟預期對日貿易逆差將更為嚴重,因此期待日方正視貿易失衡問題。

另中日農業結構甚為類似,希望在WTO新回合談判中加強合作。至舉中國大陸之經貿關係,因須配合中方之大陸政策調整,目前無法確定。

六、日本與新加坡、墨西哥等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中)。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日方說明與新加坡、墨西哥等國協商自由貿易協定的情形、提供資料及說明日本之立場外,並建議雙方成立連絡窗口,並請日方協助派遣專家赴華講述。

交流協會對此首先說明日本與新加坡、墨西哥及韓國等國協商自由貿易協定情形後,提供相關資料並補充自由貿易協定中對於農業之看法 。至於設置聯絡窗口及派遣專家赴台事,將另行在亞東關係協會-交流協會架構下進行。

七、關於在OPCW現行對表三劑(Schedule3(丙類))化學物質實施的「最終用途證明書」管理方式,希望日方支持維持原有方式,並希望協助我方參加CWC的相關活動(中)。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日方在OPCW執行委員會以及第七次締約國大會中,能支持維持現行對表三劑化學物質實施的「最終用途證明書」的管理方式,並就我方參加CWC相關活動以及獲得締約國待遇給予協助。

針對上述議題,交流協會表示,有關CWC表三劑化學物質的管理方式,雖然有許多締約國考慮對非締約國採取禁運的措施等新的方式,但是日方認為如此措施並非恰當,將詳細觀察今後交涉的經過情形,才決定未來應對的方式。至於協助台灣參加CWC相關活動的要求,已經轉知日本國內相關單位進行檢討,惟目前狀況有所困難。

另外,亞東關係協會就本案提出日本派遣專家赴台灣,或接受台灣派遣專家至日本訪問的建議,交流協會將轉達日本相關單位檢討辦理。

八、健全台灣基礎建設,促進日台經濟關係(日)。

交流協會認為台北-高雄間之高速鐵路計畫或IPP計畫,對於台日經濟交流具有相當意義,希望台灣方面能說明其基礎建設計畫,並期待台灣能夠更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以及今後雙方能夠密切交換意見。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認為,我國將盡力從事提升國民生活水準的基礎建設計畫,並說明BOT、IPP計畫的進度,歡迎日本企業的積極參與。

九、日本水果輸台安定問題(日)。

交流協會請中方說明加入WTO後,有關東方梨所採之關稅配額制度內容,並希望在此制度下,不要有關稅以外的進口成本,且能將配額內數量分配給有販賣能力的進口者。對此,中方表示,新的關稅配額制度及其配額轉讓等,均符合WTO規範,進口水果之價格均由市場機制決定,與配額轉讓毫無關聯,且申請參加配額分配之業者條件,亦屬合理,相關資訊均公開在政府網站上。

日方肯定中方公開資訊之作法,並期盼未來若發生不可預期之問題時,能與中方進行諮商。

一○、請恢復一九九八年所訂稻草加熱衛生條件,以利我國產稻草繼續輸日(中)。

亞東關係協會指出,去年日本國內發生口蹄疫後,台灣產稻草再度被禁止輸入日本,希望能基於世界貿易組織SPS措施第四條具同等效力之精神,同意稻草出口到日本。

交流協會對此表示,依據去年改訂之家畜傳染病預防法,原則上禁止由口蹄疫疫區輸入穀類蒿木及飼料用乾草,但依據OIE標準,僅有經過一定條件處理後者方能輸入。今後有關稻草輸入問題,只要中日雙方對符合該條件內容的家畜衛生條件達成協議,台灣稻草仍可輸入日本。無論如何,本案屬技術性問題,希望今後由雙方專家進行協商。

一一、請儘速審查我國鮮木瓜蒸熱殺蟲處理技術報告,並派員來台辦理認證事宜(中)。

亞東關係協會指出,台灣於一九九七年三月提交生鮮木瓜的檢疫殺蟲處理試驗報告,日方於去年五月要求台灣提供補充說明及相關試驗資料。台灣已於今年五月提送了日方要求之相關資料,希望儘早審查並派員至台灣認證,早日解除對生鮮木瓜輸日之禁令。

交流協會對此表示,生鮮木瓜是東方果實蠅之寄主植物,台灣於今年五月提出補充試驗之結果,目前日方正對其內容作技術性之檢討,檢討完成後會將結果立即通知台灣。

一二、請提供日本開放稻米進口後糧價下跌原因分析及 MA 進口加工用米如何銷售之資料(中)。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近年日本稻米生產雖仍維持供需平衡,惟米價卻呈下跌,其原因為何?另日本政府進口之食米中,加工用米之進口數量如何決定?又如何銷售給加工業者?請日方提供上述相關資料供參。

交流協會除提供部分資料供中方參考外,並表示,一九九六年以來,日本稻米的市場價格切實反映供需狀況,惟因連年豐收、景氣不佳等因素,致庫存增加及消費減少,一九九四年起稻米價格呈下跌趨勢。又,二○○○年度MA可再透過交流協會提供更詳細資料供中方參考。

一三、請促進中日植物品種保護之技術及資訊交流(中)。

亞東關係協會向日方提出加強雙方在植物品種保護方面有關技術研修、專家派遣及資訊交流等合作。日方表示依據其「種苗法」並參酌國際植物品種保護聯盟(UPOV)而設立植物品種保護制度,該制度之內容及相關審查基準等資料均公開,中方若有具體之技術研修、專家派遣及資訊情報等合作項目,日方同意考量。

一四、交換鰻魚生產資訊及加強業界交流(中)。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日本為台灣重要出口市場,多年來雙方業者緊密合作已建立良好關係。因台灣鰻魚輸日數量與日本鰻價有密切關係,為避免價格變動對業者及消費者之影響以及政府過度干預民間正常貿易活動,建請由雙方業者交換相關資訊並加強雙方業界交流。

交流協會對此表示,日本須考量民間協議等的進展,依據有關國際協定等判斷是否實施防衛措施。惟日本願意透過包括民間在內之各種管道,與相關國家及地區交換資訊與意見。

一五、請說明貴國魷魚產品進口配額之分配方式及是否符合WTO透明化與不歧視原則,以利雙方貿易(中)。

亞東關係協會提請日方說明魷魚之配額方式及運作方法,並說明方式是否符合WTO透明化與不歧視原則,以及台灣魷魚有否輸銷日本之可能等。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日本魷魚進口配額(IQ)係以全球為對象,未在IQ中採取原產國配額。至於目前各國產品之進口比例,係自由競爭之結果,且日方藉由公佈進口實績,以確保制度之透明性,符合WTO原則。

亞東關係協會復請日方提供IQ配額之分配方式及最近三年之國家地區別進口實績等資料,交流協會則表同意。

一六、為改善台日間貿易逆差問題,請日本降低部分農業及工業產品協定關稅率(中)。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日本調降部分農產品及工業產品之協定關稅率,以改善台日間之貿易赤字問題。具體產品包括香蕉、荔枝、芒果、冷凍烤鰻、黃丹(加入黃顏料之一酸化鉛)、紅丹(加入紅顏料之一酸化鉛)及鋁浸蝕箔等。

交流協會對此表示,關稅之重新檢討問題須在WTO新回合中諮商,無法在此就個別產品受理調降關稅之要求。

亞東關係協會再度說明,日本未生產之香蕉、荔枝及芒果之關稅率高過蘋果及梨子,實為不合理。交流協會簽覆,各項目之產品形成目前稅率,各有其合理之背景;至於個別關稅率,應在WTO之場合中諮商解決。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為加強今後雙方關務行政合作以及資訊交換管道,期望擴大雙方關務人員之交流,並請日方在關務行政特定議題上,提供雙方觀摩及研修之機會。因此,向日方提出三個方案:(一)設立連絡窗口;(二)定期舉辦關務會議;(三)依特定議題安排人材交流。希望交流協會給予協助。對此,交流協會表示,迄今透過現有之交流協會與亞東關係協會之管道,已在可能範圍內進行協助。今後將繼續加強此類合作之效果。在此前提下,交流協會瞭解中方對關務會議之期盼。另,雙方派遣關務專家互訪,以該等人員作為連絡窗口較為有效,若有較為具體之要求,請逕洽交流協會。

一八、推動今後台日電子商務合作(中、日)。

交流協會說明,日本電子簽章法在本年四月實施,到十月底為止已認定三件特定認證業務,努力推動對國民之宣導活動;另將積極支援民間主導之PKI活動。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電子商務係二十一世紀經濟發展之動力,電子簽章法主要規範電子產件的法律效力及認證相關環境的完備等,中方已於本年十月通過立法,共有十七條款,相關法律配套措施須在半年後方能完備,請日方提供實施電子簽章法情形之相關資訊。

對此,交流協會答應提供書面資料並說明如次,去年第二十五屆經貿會議達成台日間推動電子商務合作之協議,其後已舉行第一屆台日電子商務推動委員會聯席會議,並由專家交換意見。今後將由雙方ebXML等專家進行合作,並於明夏在東京舉行第二屆台日電子商務推動委員會聯席會議;交流協會並請中方說明第一屆聯席會議討論資訊安全管理系統符合性評估制度、隱私標章制度、優良商店標章制度及電子型錄等後的執行結果。

亞東關係協會對此說明TEDI、PKI、優良商店暨隱私標章、以及電子型錄等迄今之推動情形。

一九、請鼓勵日本高科技廠商與台灣企業進行策略聯盟(中)。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經濟部為吸引外資,自一九九三年起積極與跨國企業簽署策略聯盟意願書(LOI),並與七十七家完成簽署,惟迄今尚無日本跨國企業與我簽署,請鼓勵日本高科技產業之跨國公司踴躍與我簽署。

交流協會於介紹其協助台灣高科技廠商赴日投資說明會之辦理情形後,請中方提供LOI內容等資料,俾供交流協會檢討如何提供協助。

二○、鼓勵日商來台投資(中)。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中方自一九九一年開始實施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將繼續提供租稅優惠至二○○九年十二月底,呼籲日商赴華投資高附加價值及3C產業,以奠定前進大陸市場之基礎。因此,請同意在日本貿易振興會等網站上刊載相關資訊供日商參考。交流協會答覆: (一) 有關對台灣投資將加強資訊提供機制;(二)介紹交流協會本年度內將建置之促進對台貿易投資網頁 (暫定名稱:台日商業網站) ,請中方提供可供刊載之相關資訊,另盼台灣充實優惠之投資整體環境,以提升日商赴華投資之意願。

二一、提昇雙方產業公會因應反傾銷案件之能力(中)。

亞東關係協會提議選定重點產業,雙方定期舉辦「貿易救濟論壇聯繫會議」,俾就有關貿易救濟的問題交換意見。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在去年第二十五屆經濟貿易會議時,曾要求中方提供「貿易救濟論壇」之有關資料,惟中方迄未提供,再度要求中方提供這項資料。

二二、建議日本在台灣設置企業支援中心,以擴大服務兩國廠商,促成雙邊投資及貿易機會 (中)。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建請日本在台灣設置企業支援中心。

交流協會對此表示,雙方有效地利用現行作法來推動台日間之經貿及技術交流活動,如確有此需要,日方將在預算範圍內考慮新的作法。

二三、關於商港建設費變更為商港服務費(日)。

交流協會說明,據悉中方商港建設費徵收貨物FOB價格○·二%的現行制度,已決定變更為按貨物大小比例徵收商港服務費,請中方說明其變更日期及具體內容。

亞東關係協會對此說明,商港法已修正相關條文,交通部現在正在研擬相關子法及檢討相關之配套措施,俟新制度內容確定後,將儘速提供交流協會參考。

二四、關於台灣解除對大陸產品進口限制後之救濟措施(日)。

交流協會表示,請中方說明,對大陸產品解禁,係台灣整體產業發展所必須。由於台灣迄未與中共進行協商相關之過渡措施,為考量避免對相關產業造成衝擊,未來將採逐步開放的方式開放大陸產品進口,因其涉及台灣整體之大陸政策,迄未完全定案。

二五、建議雙方共同推動中日間簽訂互惠性渡假打工計畫協定(中)。

亞東關係協會議中日雙方共同進行渡假打工相關計畫。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已了解中方之要求,且留意到中方於本次會議中再度提案。

貳:技術合作組

一、實際採購價格調查與藥價調整(日)。

交流協會瞭解,中方健保藥品價格之調整,有依據長期收載品之實際採購價格調整者,以及依據一般分組方式進行調整者,惟藥價因此大幅滑落,結果使得與當局合作縮小藥價價差的原廠感到失望,希望中方不要實施一般分組方式進行藥價之調整。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為縮小同成分同規格藥品間的價格差異,必要以「分類分組定價方式」調整健保藥價,且該項作業係與國內外藥品業界代表開會獲致共識後始實施。在今後檢討作業方式時,願參考日方所提尊重原廠角色之建議,容許原廠藥品與學名藥間得有適當程度之價差。

二、醫療用藥品之流通現代化與藥價(日)。

交流協會表示,在流通過程中附帶贈品是違反醫藥品流通正常化與現代化的行為,同時也會扭曲藥價,希望衛生署及健保局能夠積極指導相關業者,廢除附帶贈品之作為。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我方也充分了解這是不符合健保藥品給付原則的商業交易行為,在辦理藥價調查時,會嚴格要求業者,對未誠實申報之藥品,嚴重者將停止其健保給付。至於促使業者自我約束方面,日方所採取的做法可提供我方參考。

三、有關進口藥品的PMF與Validation Data(日)。

交流協會要求對於進口藥品,是否儘可能以簡便方法進行GMP適合性之確認,以SMF及日本之GMP符合證明書來接受審查,此外,我們希望替代Validation Data,對於各藥品提出CPP(Certificate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s)接受審查。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台灣願與日本實施藥品GMP相互認證,互相承認對方之CPP,日本若認可台灣藥廠之cGMP,台灣亦可對日本藥廠採相同待遇。

四、中日醫療器材相互認證(中)。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台灣與美國之間已簽署醫材備忘錄;另也已和EU完成換文,相互承認對方醫材GMP查核結果,希望與日本亦能簽署類似之合作關係文件。

交流協會對此表示,現階段並未考慮實行醫療器材GMP相互認證,惟就確保醫療用具品質等交換意見極為重要。必要時,希望今後在交流協會、亞東關係協會架構下交換意見。

五、中日藥品GMP相互認證(中)。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由於台灣與日本地理上接近,藥物交流頻繁,雙方實應進行藥品GMP與cGMP 相關業務資訊交流,如交換雙方主管機關之查察報告、加快雙方GMP相互認證以確保藥品品質,進而免除雙方廠商所需提供藥品之PMF資料。

交流協會對此表示,現階段並未考慮實行藥品GMP相互認證,惟就藥品GMP交換意見極為重要,必要時,希望今後在交流協會、亞東關係協會的架構下交換意見。

六、細胞組織醫藥品之管理合作(中)。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隨著細胞組織學之進步,未來在醫藥品上之應用將會大量增加,據悉日本已完成細胞組織醫藥品的立法工作,希望就此一領域與日本進行交流合作事宜。

交流協會對此表示,細胞組織學醫藥品有關品質管理極為重要,必要時,希望今後在交流協會、亞東關係協會的架構下交換資訊。

七、與日本國立感染症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Infectious Diseases)簽署雙邊合作備忘錄(中)。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希望與日本國立感染症研究所之間,利用資訊交換、人員互訪、雙方研究合作計畫等方式,加強腸感染症疾病處理及其防疫對策、新型傳染病等有關資料交換、生技製藥有關政府與民間交流情形等,對於合作可能之領域簽署備忘錄,促進雙方交流。

交流協會對此表示,國立感染症研究所為國立實驗研究機關,與台灣政府機關簽署合作備忘錄有其困難,惟目前亦透過民間團體接受台灣研修員來日研修。今後針對可能合作的領域,該所仍將促進資訊、資料交換、人員交流等。

八、今後技術交流的方策(中、日)。

交流協會說明:(一)有關該協會實施的「高級技術者交流事業 (聘請、派遣)」等之技術交流事業,將以尖端技術領域、環境、能源領域、醫療福祉領域為重點;(二)積極協助中方負擔經費之研修員來日研修,並派遣專家赴台;(三)該協會雖財政狀況艱困,今後仍將繼續協助促進雙方技術交流,有關具體實施方法,今後將與中方協調。又,中方國家科學委員會提議之「中日博士課程學生暑期交流計畫」,日方期望中方提供目前該委員會與美國、德國間進行是項計畫之有關詳細資料。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前述高級技術者交流事業案,執行頗有成效,要求日方繼續加強高水準的技術交流;至由中方負擔經費的技術交流計畫,在日方之協助下,業已順利執行,下年度亦期望日方續予協助。又,隨著台灣技術水準的提高,今後應考慮雙方交流新方向 (如:每個主題在日、台分別舉辦研討會等) 。

九、台日共同進行高科技研發,共享成果(中)。

亞東關係協會提議中方工業技術研究院與日方產業技術總合研究所共同舉辦技術交流研討會和進行共同研究,日方是否可給予預算方面之協助,以及雙方進行高層人員,如理事長、理事之交流之可能性。交流協會表示,在「高級技術者交流事業等」計畫下,已進行了雙方的技術人員交流。至於研討會及共同研究事宜,如有具體之需求,在預算容許範圍內,將檢討給予資金上的協助。關於高層人員的交流,將根據具體交流內容和當事人隸屬來檢討進定,無法立即答覆。

一○、請日方提供生態工法及河川流域綜合治水對策之實施經驗(中)。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希望日方提供生態工法與河川流域綜合治水對策相關實施經驗,並邀請日本專家訪台指導,及進行台灣相關人員訪日考察。

對此,交流協會介紹綜合治水對策概要及多自然型河川整治等基本理念,有關專家邀請及派遣,如有具體要求,將儘量協助。

一一、請日方提供電車(輕軌運輸系統)推動經驗(中)。

亞東關係會希望今後軌道運輸系統計畫能夠運用日本軌道運輸系統之經驗。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日本軌道運輸系統之經驗,有助於台灣今後軌道運輸系統之規劃及設計,除提供所需之資料外,今後將儘可能協助。

參:智慧財產權組

一、加強保護日本製內容(contents)之影像、音樂等著作物(日)。

交流協會表示,在中方境內,仿冒之日本製內容(contents)普遍流通,致使日方相關廠商權益受損。對於中方允以WTO/TRIPS入會後將修訂著作權法及制定光碟法管理條例等加強保護日本製產品,日方表示歡迎。為中日相關業界未來發展,要求中方徹底取締仿冒品。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中方正持續進行查緝仿冒業務,且成果豐碩,今後除加強取締外,並願從教育民眾,重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做起。

二、權利侵害之非刑事罰則之對策(日)。

交流協會表示,對中方修改專利法給予正面評價,惟在修法全面廢除舊法第一二三條、一二四條及一二七條所規定的侵害發明專利之刑事法規後,日本產業界強烈質疑,在台灣執行專利權恐將困難,期盼中方在保護專利權時能無所遺漏,亦要求檢討導入美國的discovery制度或日本之文書提出命令等有關對侵權行為的簡便舉證措施。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有關發明專利廢除刑罰,當時係因應配合中方加入 WTO 修法,多位立法委員受產業界之陳情,由立法院考量國內外實際運作需要,免除以刑逼民,以致立法院決議同時修正。有關針對提出證據之方法,如有召開相關會議,希望能聽取法務、司法關係之意見,並請提供日方法規之相關資料。

三、引進防止形態仿冒行為、著名標示冒用行為之制度(日)。

交流協會一方面要求中方說明公平交易法修法現況,同時要求中方引進不以周知性及誤認混淆為要件之商品形態仿冒行為限制、以及不以同一或類似商品之使用為要件之著名標示冒用行為限制規範。又,有關 WTO.TRIPS 第十六條第三項所規定「非類似商品之周知登錄商之使用限制」,要求中方說明國內法如何規定,「非類似商品之周知登錄商之使用限制」,要求中方說明國內法如何規定。

對此,中方雖無相當於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惟「公平交易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公平交易法第二○條案件原則」第十六點之規定,可處理日方所提問題。

對此,交流協會要求中方說明周知性及誤認混淆是否為商品形態保護要件、針對非類似商品是否有著名標示冒用行為限制規範、以及是否擔保有TRIPS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中方雖無相當於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同意攜回交付公平交易委員會研究後回復。

四、加強取締仿冒品(日)。

交流協會表示,希望警察、海關等相關當局加強境內及港口取締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貨品。另請台灣方面說明第二十五屆會議時提到之保護智慧財產權法制修正動向。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中方每年均加強取締仿冒品,取締實績成效顯著,今後亦將繼續取締仿冒品。

另交流協會表示,台灣專利法第八二條規定,專利權人對侵害者之故意或過失須負舉證責任,惟舉證極為困難,應採用類似日本特許法第五○三條之過失推定原則。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有關權利人被侵害,提出舉證以利主張,是中方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專利法無此規定。至於日方希中方參考日本特許法第一○三條之規定列入專利法乙節,同意將來修法時再予考量。

五、台灣 WTO入會後智慧財產權各項制度之法律運動、修法之方向(日)。

交流協會就去年第二十五屆會議提請中方改善之(一)承認商標登記之申請優先權;(二)專利權有效期限延長登記;(三)保護外國人申請之微生物專利等事項,說明目前進展情形。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由於商標法第四條、專利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五十一條業經修正,上述問題將於二○○一年一月一日中方加入 WTO時一併解決。

六、完全履行 TRIPS協定(日)。

交流協會提請中方重新修正專利法,將「出售之提議」列入排他權,並藉完全履行 TRIPS 協定為契機,就仿冒問題予以完全解決。同時表示,倘「出售之提議」尚未列入排他權時,則不符 TRIPS協定。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有關新型及新式樣之刑事罰則,專利法第一二八條及一二九條已有相關規範。惟中方下次修正專利法時,再慮是否列入日方建議。

七、台灣商標法之修正現況(日)。

交流協會要求中方說明台灣商標法之修正現況及其進度。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中方針對現行商標制度作新增、修正及刪除等計一○八條,預定本年十二月三日在行政院討論後送交立法院審議,惟實施日期將俟審議通過後始能確定。

交流協會進一步要求中方詳細說明邊境管制措施。對此,亞東關係協會於會後送交日方邊境管制相關修正條文第六六|六九條。

八、請延長「拒絕指令」之答覆期間(日)。

交流協會促請中方延長「拒絕指令」之答覆期間。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目前可申請延長答覆期間,如申請人正當理由獲採納,最長可延至六個月以內。

九、請引進英語公告制度(Public Comment)(日)。

交流協會要求台灣導入英語公告制度。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認為目前執行有其困難,惟俟爾後年度預算寬裕,願在預算範圍內,檢討其可能性。

一○、修正專利制度時盼能納入事項(日)。

交流協會表示,日方專利申請人提議中方導入下列制度:(一)間接侵害之規定;(二)為實施專利權,包括「借牌」之規定;(三)違反專利申請人之意願而對外發表之申請案件,應喪失其新產品之性質之例外規定;(四)申請專利之公開制度;(五)訴訟條件中應刪除提出警告及侵害鑑定報告書之義務;(六)明確電腦程式之保護要件;(七)基於EPC申請及PCT申請可主張優先權;(八)以真正專利申請權人的新專利申請為公告對象,取代冒充申請。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一)適用刑法規定。未來修訂法規時,可將日方專利法第一○一條 (間接侵害) 規定作參考;(二)適用民法及刑法;(三)目前正修法中;(四)、(五)修正法均已完畢;(六)已提交日方相關資料;(七)加盟 WTO 後應可主張優先權;(八)因恐有重複公告疑慮,原則上不再進行二度公告,惟若冒充申請人所提之申請資料不齊時,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可採取「舉發」之行政救濟程序,故無須修法。

一一、交換專利資訊(日)。

交流協會表示,迄今已提供有關專利影像資料之樣本資訊,並接獲中方提出可能交換資料名單及進行具體交換之諮商,今後將繼續加強專利資料之交換。對此,亞東關係協會除說明目前台灣資料交換內容外,並表示此項建議有助於兩國經濟貿易發展,今後將加強合作。

一二、人才交流(日)。

交流協會表示,台灣在開發人才及推展機械化等之際,若有要求派遣專家,願在預算範圍內,朝此方向檢討。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認為,人才交流對培育審查官人才非常有幫助,為今後持續進行之重要課題,且願協商負擔費用。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擬朝向各自負擔研修及派遣專家之預算方式調整,並願提供有關機械化必要之資料。

一三、請支援中方加入「ASEAN+3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會議」及蒐集本會議資料(中)。

亞東關係協會鑒於本區域內跨國性經貿往來日益密切,為增進智慧財產權之合作,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制度,中方於本年七月承辦本屆APEC.IPEG會議,明年初加入WTO,願在本區域加強智慧財產權經驗之交流,實不應被排除在「ASEAN+3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會議」之外,是故要求交流協會協助支持中方加入本會議並取得會議資料。

對此,交流協會已提供該項會議資料並表示,可先透過坦率地交換意見之會議、專家派遣及其他日常性充分交換資訊方式,建構起更充實、更緊密的合作關係。又對於今後舉行之「ASEAN+3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會議」,願繼續提供中方必要之資訊。

一四、協助我方取得日本、韓國、大陸三邊專利局局長政策對話會議相關資料(中)。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請日方協取得日本、韓國、大陸三邊專利局長政策對話會議相關資料。

對此,交流協會已提交中方相關資料。

一五、請介紹日本最近專利法、商標法等修法相關資料(中)。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日本修法背景、政策效果等資料值得中方參考,為使雙方充分交流,請協助台灣專利相關單位人員訪問日本。

對此,交流協會除面交特許法修法相關資料外,願在可能範圍內協助訪問日本。

一六、冷凍蔬果公會提出之「鹽味燙毛豆冷凍食品及其包裝」專利無效申請案,建請日方妥善處理,以維護我業者權益(中)。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日本水產株式會社的「鹽味燙毛豆冷凍食品及其包裝」專利,台灣冷凍蔬果公會申請專利無效一事,希望日方能依據相關法令,判定該專利無效。

交流協會對此表示,不該核准之申請案件就不會刻意授予專利權。二○○○年六月二日中方所提專利無效之申請,將基於合議審判制給予妥適之審理。

2001年11月28日

亞東關係協會代表 羅福全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 服部禮次郎